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68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丁○○
庚○○甲○○乙○○丙○○上1人法定代理人壬○○兼前5人訴訟代理人己○○人衖2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所附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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