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更字第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業經本院91年度雄簡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本件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實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本件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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