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68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丁○○
庚○○甲○○乙○○丙○○上1人法定代理人壬○○兼前5人訴訟代理人己○○
衖2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