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29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孟章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新台幣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實施前
以新台幣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駕車號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台中市○○路,由台中港路往市政路方向行駛
,途經該路與朝馬路口時,竟闖越紅燈,致與左側沿朝馬路由朝富路往環中路依
綠燈號誌前進,由原告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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