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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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四號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