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甲○○(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三0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三0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