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
原告丁○○
丙○○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廖桂欣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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