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嗣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六號案件受理後,因撤回上訴而於九十六年九月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紹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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