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