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0號
原告乙○○
庚○○丙○○戊○○甲○○己○○丁○○被告辛○○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