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1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森玉 即大象果園、 洪東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大象果園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