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詹寶麗 訴訟代理人 廖芳緒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壁金 、林阿美、 林德道 、 王淑娟 、 鄭榮輝 、 陳煌信 、 黃柏娥 、 卓文洋 、林婷玉、 黃偉程 、 徐特軍 、 戚少宗 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臺北市○○區○○街○○巷○號、6之1號、6之2號房屋之地下室所有權為其所有,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建物現今之交易價額(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地下室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依首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提出上開房地之鑑價報告以查報房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