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裕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4年3月2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4年4月24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有加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狀戳章之上訴狀在卷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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