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8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告建昌機器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建茂 人被告 陳萬來
鄭靜芳 陳春美 上三人共同陳建茂住高雄市○○區○○街○○○號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新台幣伍佰貳拾伍捌仟捌佰零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捌仟捌佰零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