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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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48號原告 王宇文 被告新據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仁賢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47661號就門牌高雄市○鎮區○○○路○○○○○號建物及其上搭設之廣告鐵架、看板之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900元(即建物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