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石油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85號上訴人即被告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黃木和 送達代收人 周健右 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1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木和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收受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85號第一審判決後,均已於102年11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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