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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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聲請人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釋明支票遺失過程,經本院民國106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