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1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