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鄉○○村○○路○○號,此有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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