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12號
原   告  劉沛家
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
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40條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宜茵 間請求返還租賃
物事件,依據原告於起訴狀所陳,本件催告相對人給付租金之存
證信函似因相對人拒絕收受而尚未合法送達,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催告業經合法送達之證明,若
無法提出,請填具如後附起訴狀例稿由本院送達,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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