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申租公有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22號原告華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泓鈞 原告 李秋雄
李玉輝 郭俊哲 吳淑勤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邱靖貽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黃偉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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