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35號原告鳳山國富D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靖婷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被告國華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迎勝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