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92號原告 羅月蓉 被告 楊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 陳明 有無聲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另行測量本件系○○○區○○段第858地號(即重測○○○區○○段二叭子小段143-328地號)土地界址之必要,並補正與上開地號土地相關之行政訴訟判決供參。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