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87號上訴人 林美麗
吳德芬 章淑玲 李玉玫 吳筱玫 鍾玉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淑如 等51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3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4萬74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42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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