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105號聲請人 張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 朱振彰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及同年3月19日102年度小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雖以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身分,對於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105號於民國103年2月11日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103年3月19日駁回上訴之裁定聲請更正裁定。惟聲請人經選任為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程序前經本院認定並不合法,而不具有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身分,自不得代理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聲請,而應認係以個人身分提出異議,惟聲請人既非本件當事人,自無從對本院103年2月11日及103年3月1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裁定,其聲請應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況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更正上開裁定,其所持理由無非係就本院選任 廖聰熹 為特別代理人是否適當、認定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選任程序不合法是否適法等實體事項加以主張,自非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定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等要件不符,本院自無從依聲請以裁定更正,而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亦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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