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元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339條第1項、第158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被告多次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2年11月6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本案雖已審結,但尚未判決確定,且依全案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3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