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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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抗字第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96年度再抗字第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民國96年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麗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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