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簡字第8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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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旗簡字第8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
1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陸萬陸仟 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93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貸款、車輛動產抵押契約
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證記申請書、帳戶還款明細
查詢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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