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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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39號
原告 吳光祖
被告 王靖達 住○○市○區○○路00巷00號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14年1月6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7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