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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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39號  

原告 吳光祖

被告 王靖達 住○○市○區○○路00巷00號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14年1月6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7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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