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易字第53號
聲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受處分人 陳振忠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北
秩字第128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因逾期未繳納,聲請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振忠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應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
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
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
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處理辦法第5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北秩字第128號裁定裁處罰鍰3,000元確
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本院
以105年度北秩字第128號裁定裁處罰鍰3,000元,該裁定
於民國106年8月11日確定,且受處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
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即106年10月26日起至同年
11月6日止【聲請書誤載為106年10月16日起至同年月26日
止】)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106年度北秩字第128號裁定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影本
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受處分
人應繳罰鍰3,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3日
(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據上論結,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