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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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正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