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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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金來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金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金來因搶奪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本院以98年上訴字第1898號判決上訴駁回後,業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56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
2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張惠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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