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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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甲寅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裕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5萬5730元,應徵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