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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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5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53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中文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149號、第2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