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583、25020號、103年度偵字第10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聖友未經許可運輸刀械,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又未經許可運輸刀械,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未經許可運輸刀械,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聖友明知手指虎、手指虎刀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條第1項第3款所公告查禁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竟於露天拍賣網站上開設「打鐵佬戶外軍刀特賣」賣場後,將該賣場交予大陸地區廠商廣東陽江三狼戶外精品公司(下稱三狼公司)經營,供網路上不特定買家直接下單向三狼公司購買手指虎、手指虎刀等管制刀械,黃聖友再基於運輸刀械之犯意,自大陸地區將商品進口後轉寄予買家,以從中獲取代收轉寄貨品之佣金,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買家上網瀏覽上揭賣場之訊息,而分
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訂購時間,在該賣場下標訂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後,三狼公司人員即告以黃聖友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貨物代收,而分別於102年2月26日、同年
4月16日,由不知情之立峰報關行、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文件」、「五金」等名義代理運輸各該管制刀械進口,並進儲於桃園國際機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查獲地點。嗣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員警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查驗時發覺,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手指虎、手指虎刀等物。
㈡又黃聖友得知如附表三所示之買家未收到其等向三狼公司訂
購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後(因於102年4月16日已遭查扣,如附表二編號1、3、4所示),竟另基於運輸管制刀械之犯意,向三狼公司人員反應,三狼公司人員遂再將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包裝為同一包裹,於102年4月22日,利用不知情之婕航國際報關有限公司以「IRONFITTING」名義代理運輸進口,並進儲於桃園國際機場永儲快遞貨物進口專區。嗣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員警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於102年4月22日上午8時 許在永 儲快遞專區查驗時發覺,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三、本件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黃聖友(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被告與三狼公司人員之網路對話紀錄、網頁連結畫面列印資料等。
四、論罪科刑:㈠按手指虎、手指虎刀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是核被告就如附表一至三所為之犯行,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立峰報關行、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及婕航國際報關有限公司遂行本件各該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輸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刀械,對
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害,所為實無足取,所幸該等刀械並未流入市面即被查獲,並未造成國人法益之實質侵害,且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所輸入之刀械種類及數量、犯罪動機及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又扣案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各次犯行之主文下宣告沒收。
㈤又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係與三狼公司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之買家共犯本件犯行等語,惟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運輸,雖不以為他人運輸為必要,但係指以非販賣,非持有之意思,而以單純運輸之意思將一物自一地運至相當距離之另一地,並含有運輸之作用而言。易言之,係指單純運輸並無他項目的者而言,若以販賣、持有目的而從事於輸送之行為,仍應僅成立販賣、持有之罪(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673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69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查三狼公司係基於販賣管制刀械之犯意,委由被告代收、運輸各該貨品入境,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所坦認,而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買家,亦係基於單純持有之犯意而向三狼公司下標買受各該物品,復經各該買家於警詢時所事認,其等及三狼公司縱係透過被告自大陸地區將各該物品輸入臺灣地區,亦與前揭判決所稱「單純運輸而無他項目的」之意旨有間,難認與被告有何運輸之犯意聯絡,起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7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2年2月26日立峰報關行代理運輸部分┌──┬───┬─────┬─────┬────┬─────────┐│編號│買家│訂購時間│購買物品│購買價格│運輸進入臺灣地區為││││││(新臺幣│警查獲時間、地點││││││)││├──┼───┼─────┼─────┼────┼─────────┤│1│ 邵柏涵 │102年2月15│手指虎刀1│1780元(│102年2月26日下午││││日│把(單刃開│含運貨,│2時30分在永儲快遞│││││鋒,中有四│尚未付款│專區│││││孔以便供手│)││││││指套入使用│││││││且連結刀刃│││││││)│││└──┴───┴─────┴─────┴────┴─────────┘附表二:102年4月16日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理運輸部分┌──┬───┬─────┬─────┬────┬─────────┐│編號│買家│訂購時間│購買物品│購買價格│運輸進入臺灣地區為││││││(新臺幣│警查獲時間、地點││││││)││├──┼───┼─────┼─────┼────┼─────────┤│1│ 衡冠佑 │102年4月初│手指虎刀1│1660元(│102年4月16日下午││││某日│把(單刃開│已匯款)│3時30分在遠雄快遞│││││鋒,中有四││專區│││││孔以便供手│││││││指套入使用│││││││且連結刀刃│││││││)│││├──┼───┼─────┼─────┼────┼─────────┤│2│ 李思鵬 │102年3月初│手指虎1把│380元(│同上││││某日│把(金屬塊│已匯款)││││││製成,中有│││││││四孔或單孔│││││││以便供手指│││││││套入使用)│││├──┼───┼─────┼─────┼────┼─────────┤│3│ 張承晉 │102年4月8│手指虎2把│700元(│同上││││日│(同上)│已匯款)││├──┼───┼─────┼─────┼────┼─────────┤│4│ 吳家豪 │102年4月初│手指虎2把│不詳│同上││││某日│(同上)│││├──┼───┼─────┼─────┼────┼─────────┤│5│ 許仕忻 │102年4月初│手指虎2把│760元(│同上││││某日│(同上)│已匯款)││├──┼───┼─────┼─────┼────┼─────────┤│6│ 王翼偉 │102年3月29│手指虎1把│320元(│同上││││日│(同上)│已匯款)││├──┼───┼─────┼─────┼────┼─────────┤│7│ 周俊宇 │102年3、4│手指虎2把│約500元│同上││││月間某日│(同上)│││├──┼───┼─────┼─────┼────┼─────────┤│8│ 陳冠豪 │102年4月中│手指虎2把│460元(│同上││││旬某日│(同上)│尚未付款│││││││)││├──┼───┼─────┼─────┼────┼─────────┤│9│ 楊萬千 │102年3月│手指虎2把│320元│同上││││中旬某日││大陸賣家│││││││補寄││└──┴───┴─────┴─────┴────┴─────────┘附表三:102年4月22日婕航國際報關有限公司代理運輸部分┌──┬───┬─────┬─────┬──────────────┐│編號│買家│訂購時間│購買物品│運輸進入臺灣地區為警查獲時間││││││、地點│├──┼───┼─────┼─────┼──────────────┤│1│吳家豪│102年4月初│手指虎2把│102年4月22日上午8時許在永││││某日││儲快遞專區│├──┼───┼─────┼─────┼──────────────┤│2│衡冠佑│102年4月初│手指虎刀1│同上││││某日│把││├──┼───┼─────┼─────┼──────────────┤│3│張承晉│102年4月8│手指虎2把│同上││││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7583、25020號、103年度偵字第1085號起訴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