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7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九七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志明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素行非佳,仍不知悔改,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法治觀念淡薄,兼衡其竊得之財物價值不低,且將所竊得之物另行變賣,所得款項亦供己使用完畢,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失與困擾,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