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 唐淑芳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4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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