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37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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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董湘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37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6月14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莊月琴
  通 譯 邱惠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參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參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以下同)九十四年十月一
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月琴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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