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197號
原   告  林枳翰
兼法定代理人 林城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
被   告  熊森賢
       徐嘉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件本院103年度監宣字
第907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4年7月9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907號
監護宣告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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