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林志勇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被   告  林海根
       蔡和霖
       黃聰淵
       蔡芳櫻
       林嘉玲
      林紓
       林麗萍林永清 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蘭 即林永清之承受訴訟人
       林庚芳 即林永清之承受訴訟人
       林禾承 即林永清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訴訟人 朱繁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原告就 林沛晴林郁鈞林姿伶 欲承
當林麗萍、林淑蘭、林庚芳、林禾承之訴訟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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