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小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