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攤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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