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攤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