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清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
㈠上訴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8,69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695
元。
㈡上訴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27,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