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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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8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月2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分期貸款新臺
幣4萬3,300元,約定自原告撥貸日之次月15日起,分12期清償
,還款期間自95年2月8日起至96年2月8日,如延遲給付,自
應給付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日利率0.0005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自95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計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
示本金及違約金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
貸款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各1份為
證,經核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
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兩造之貸款約定書及金錢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
│附表:96年度桃小字第89號│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已由原告繳納│
├────────┼──────────┼──────┤
│合計│1,00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阮承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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