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