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9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高雄市前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94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16日上午9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3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暨約定書、貸還款明
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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