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 王炳川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
吳東霖 律師被告 周陳碧雲
曾宇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
1.確認被告曾宇柔就被告周陳碧雲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5/3000),及其上同區段153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中莊登字第2450號,民國105年3月3日設定登記之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普通抵押權及所擔保105年2月26日金錢消費借貸均不存在。2.被告曾宇柔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故上開聲明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之訴,目的均使系爭房地回復至無設定擔保物權狀態下,進而使原告債權得獲清償,故除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97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周陳碧雲之債權額為195萬元;次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系爭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78,359元,是上開系爭房地價額共為19,744,341元【計算式:系爭房地178,359元/㎡×(總面積97.95㎡+陽臺面積11.40㎡+平臺面積1.35㎡)≒19,744,341元,元以下4捨5入】,足認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低於上開房地之價額,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195萬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0,3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