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47號聲請人 鍾陳美玉美全工業商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晉發┌──────────────────────────────────────────────┐│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102年8月20日│46,350元│AG0000000││││院│行│││││├──┼─────────┼─────────┼──────┼──────┼──────┼──┤│002│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102年8月30日│36,450元│AG0000000││││院│行│││││├──┼─────────┼─────────┼──────┼──────┼──────┼──┤│003│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102年9月20日│44,100元│AG0000000││││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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