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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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移調小字第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3月13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意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
  及其中柒萬捌仟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下同)96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及按上述利率百
  分之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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