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60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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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遨遊全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
之宣示判決筆錄,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遨游全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遨遊全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馬正道